新修订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5月1日起实施

2013-04-12 09:36 浏览人数:3056次 来源:扬子晚报网

c 关于物业费

新规一:政府指导价每三年评估

对于小区物业收费的标准,新条例规定,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是否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业主大会决定。这意味着,业主大会可以决定随行就市,实行市场调节价,比如与物业公司协商,提高服务档次,增加服务内容,同时业主也将相应支付高一点的费用。而别墅等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新条例进一步明确,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价格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每三年内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据了解,在条例修订过程中,有物管企业反映,有的地方物业费的政府指导价多年不变,不能及时客观地反映物业服务的成本变化和市场供求,而且由于长时间不调,一旦调整幅度较大,业主的抵触情绪就很大。因此新条例做出了三年一评估的规定。

新规二:不交物业费可能被公示

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的,业主委员会、物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管企业可以向法院起诉。这是新条例针对拖欠、拒交物业费现象出台的新规定。据了解,目前很多小区的物业费收缴率不高,欠费直接影响物管企业的服务质量,也侵害了诚信的交费业主的利益。而今后,不交物业费的业主,可能会被公示,甚至被告上法庭。

d 关于社区管理

新规:城管、公安等也将介入小区管理

有的小区里居民违规开饭店,有的居民将车辆乱停乱放,甚至堵住了消防通道,有的居民私搭乱建。但由于物业公司只能上门劝阻,没有执法权,管理起来难度很大。若都去打官司,成本又太高。让有执法权的相关政府部门也来介入小区管理,这是新物管条例的又一创新举措。“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环保、卫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环境卫生、房屋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e 关于电梯

新规:开发商预交电梯更新费

近两年来,老小区电梯关人事件时常见诸报端,一些上世纪末建成的高层住宅电梯开始进入“大修期”,也让电梯安全成为关注的焦点。由于节能省地的要求,目前住宅项目小高层、高层渐成主流,今后电梯坏了怎么办?维修、更换的费用谁来出?业内人士告诉扬子晚报记者,公共维修资金应付一般的维修没问题,但如果是换电梯,根本不够用。新条例提出了一个新的筹资渠道,对于5月1日条例施行后出让的土地,配置电梯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按照建筑安装总费用百分之一的比例交存资金,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更新和改造。”据了解,目前南京住宅的建安成本约在每平方米两三千元,以三千元为例,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的中型社区,开发商将预交600万元的电梯、消防更新改造费。

此外,新条例还规定,住宅物业交付使用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由业主承担;其更新和改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所需资金由业主承担,政府可以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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