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尽量缩小征地范围 非公益项目不征地
目前的征地程序设计缺乏对被征收者的保护,缺少行政机关的监督。实践中,政府集土地征收者、土地交易者、土地争议裁决者等多种角色于一身,导致监督无从下手,违法征地行为大量发生。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司长严之尧 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的制定,我提出“一个依据、两个参照”的建议:依据《物权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这个条例比起城市征收的两个条例,只能进步,不能后退。 ———国土部法律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王卫国 去年以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多次强调要抓紧研究修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记者昨日从参与这次修法的专家处获悉,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将有望提交明年的全国人大会议审议。日前,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司长严之尧做客人民网,强调要尽量缩小征地范围,非公益项目不征地是努力方向。 公共利益界限不清使政府扩大征地范围 政策法律明确规定土地征收应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在实际操作中“公共利益”的界限在哪里一直是征地问题的关键。目前《土地管理法》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表述,而从《信托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3部法律法规和条例中则可寻到其各自界定。 国土资源部法律评价工程重点实验室日前发布的《国土资源法律评价报告》指出,我国目前的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不足的问题,现行立法对“公共利益”仅作出了概括性规定,未进一步明确“公共利益”的内涵和界定的方法,造成“公共利益”的内涵难以把握,这为政府扩大征收范围提供了条件。(来源:南方都市报南都网) “尽量缩小征地范围,实现公益性项目征地和非公益项目不征地。”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司长严之尧日前在人民网接受访谈时明确表示:“这将是我国努力的方向。” 征地补偿标准要参照物价进行调整 2004年,国务院出台文件开始按统一年产值的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据严之尧介绍,改革后,全国的征地补偿标准平均比原来的标准提高了30%,相当部分地方是增加了一倍,有少数地方接近3倍。 此外,国务院还要求地方政府建立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要求两三年就要按物价增长指数等因素进行调整。严之尧说:“这个调整不是调低,都是调高,让它能够达到老百姓生活水平不降低的标准。” 征收补偿款毕竟有限,今后被征地农民能否获得生活保障被认为是更关键的问题。严之尧指出,我国10多年来的征地已经涉及3000多万人,征一亩地大概就有0.78个农民要失去土地,这是一个很重大的问题。 据严之尧介绍,国土资源部近年来从留地安置、留业安置等制度层面在探索解决,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发展权。例如厦门的“三个一”安置模式,就是一户给一套自住房,给一套出租公寓,还给一个铺面,这个铺面是有股份的,你被征地以后就给你一个权益股份。 “给一笔补偿费是解决不了老百姓的问题的,要解决被征地老百姓的问题,就需要在制度上做文章。”严之尧说,“在制度设计的时候,一定要让我们的老百姓充分享有资产性收益,我认为这个就是大方向。” 征地程序设计缺乏对政府的监督 征地制度的不断完善,也被认为是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保护农民利益的关键。 土地管理法第43条则对集体土地的用途有明确的规定:集体土地一般只能用于农业生产,例外的条件也仅有“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等与集体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严之尧指出,目前农村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还有身份管制的味道在里面,农村建设用地限制的条件很多。 《国土资源产权制度评价报告》也指出,在收益权能方面,由于集体土地不能用于房地产开发,而须先预征,转化为国有土地后方可出让,使得本应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收益权被剥夺了。这种单向转移的后果必然是集体土地的数量越来越少,而国有土地的数量不断增加,造成了农村大量耕地的消失,损害了农民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国土资源部的法律评价报告还指出,目前的征地程序设计缺乏对被征收者的保护,缺少行政机关的监督。实践中,政府集土地征收者、土地交易者、土地争议裁决者等多种角色于一身,导致监督无从下手,违法征地行为大量发生。 报告建议在我国土地征收中容易产生纠纷和争议的环节引入司法审查制度,使司法机关能够对行政机关的征地行为实施监督。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正在研讨论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认为指导思想应是限制土地财政,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集体土地征收应提高农民话语地位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今年的两会报告上指出,今年将制定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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