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设施达不到合同的约定怎么办

2011-06-03 13:25 浏览人数:1141次 来源:亿房

公用设施达不到预先的承诺、公共设施产权归属、公共设施挪做它用,危害了整个小区业主权益,是商品房纠纷中最易引发群体投诉的问题。

一、公用设施达不到预先的承诺

案例:2002年已经入住的某花园一百几十位业主发现小区临街的绿化带开始破土动工,经了解该处准备修建一幢20层高的商住两用住宅,而根据购房合同附件的小区规划,该处为小区绿地,众业主和开发商几经交涉未果,开发商继续开工建设,事态逐渐恶化,小区挂满大幅标语,业主围堵售楼处,一时僵持不下。

分析:开发商擅改绿化用地,修建楼房,破坏了小区规划,违反了购房合同附件4对小区规划的约定,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业主向法院起诉,双方诉争激烈,在法院的主持下,经反复磋商,在几位律师的努力下,开发商同意在小区内提供相应的室内活动室作为补偿。本案中,小区业主的团结协作、适当协调、完善的购房合同提供了解决好问题的基础。

提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约定商品房的上水、下水、电、供暖、燃气等房屋使用的基本条件,小区内公共建设设施项目如公共绿地、公共花园、公共道路、公共停车场、幼儿园、学校、会所、购物中心、体育设施、体育场馆等的交付日期、达到条件;要有明确约定,并规定好违约责任。

二、公共设施产权归属(见物业管理)

三、公共设施挪做它用(见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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