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设系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系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设系统科研项目的管理,适应建设科技的发展需要,特制定《苏州市建设系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建设系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doc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苏州市建设系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系统科研项目管理,促进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建设部、江苏省建设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建设系统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苏州市建设系统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由苏州市建设局负责。 第四条 苏州市建设局每年编制市建设系统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年度计划。计划分指令性和指导性两类。指令性科研项目经费由市财政专项拨款(城建资金)和承担单位自筹经费组成。指导性科研项目经费由承担单位自筹。 第五条 科研项目包括科研攻关、技术开发、重点产品开发、重点推广技术、科技示范项目及有关专项项目,其选题范围: (一)对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有重大作用、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改造传统产业、具有创新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 (二)具有较好社会环境效益的综合研究开发项目及新技术、新产品整合研究项目; (三)能指导行业发展的经济政策、技术政策及法规研究等项目; (四)具有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推广转化项目和试点示范项目。 第六条 科研项目申请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一次。 第七条 申请立项基本条件: (一)项目第一负责人应当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及协调能力 (二)申请单位及其合作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或者学术团体,具备完成研究任务的科研实力; (三)计划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1~2年,原则上不超过2年; (四)申请资料必须齐全且在规定的受理期间内报送。 第八条 申请单位应当如实填报《苏州市建设系统科研项目计划设计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 第九条 申请项目受理后,由市建设局组织技术和管理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计划项目建议方案,会市财政局,审定下达年度科研项目计划及经费计划。 第十条 科技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与市建设局签定《苏州市建设系统科研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明确科研任务和考核内容。无正当理由而逾期未签定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 (二)资助经费单独立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三)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 (四)接受市建设局的检查和监督; (五)项目完成后,作出全面的工作总结,提交技术研究报告和经费结算报告,申请项目结题。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对合同中所列的研究目标、内容、进度、经费等进行调整,或因故无法按时完成科研项目,应当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请。经市建设局同意后,按调整后的计划和目标予以实施。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年底应当将项目执行及进展情况报市建设局。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合同和计划设计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后,应当及时申请项目结题。申请结题资料包括: (一)《苏州市建设系统科研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计划任务书、合同、计划项目批准文件; (三)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总结报告和技术研究报告; (四)科技新产品检测报告、软件系统测试报告; (五)重大科技成果还必须提供科技项目查新报告、专利证书等; (六)指令性计划项目还必须提供项目经费决算等财务报表、利用资助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第十五条 市建设局自受理申请结题资料之日起一周内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组织验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合同以及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应用效果以及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经费使用合理性等作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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